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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豬場建房占地應征收耕地占用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88]第44號
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最近,我們在調查中發現,不少地區豬場建房占用耕地的情況十分嚴重。這些地區不僅占用的多是糧田,而且對此類占用耕地以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為由不征收耕地占用稅,有的地區還自行規定免交耕地占用稅,這種作法是違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要予以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我部[1987]財農字第206號文件規定關于征稅范圍中明確指出:“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因此,豬場建房(包括雞、牛、羊場建房)占用耕地,應全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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