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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利用臺資、港資、僑資辦的企業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88]61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福建省財政廳:

    你廳來函要求對利用臺資、港資、僑資辦的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占用耕地,是否視同“三資企業”免稅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利用臺資、港資、僑資辦的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資”企業免征耕地占用稅。

    抄送:四川省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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