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地字[1988]13號頒發日期:1996-06-1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F對《條例》中規定的應稅憑證具體征免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從1988年10月1日起書立,領受的條例所列舉的憑證,均應按規定貼花;在此以前,書立,領受的條例所列舉的憑證,除繼續使用的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應按規定貼花外,其余憑證無論是否繼續使用,均不貼花。
二、記載資金的賬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合計金額計稅貼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資產與自有流動資金合計金額計算,就增加部分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