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委、特區辦:
你們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關于調整經濟特區和三個試點行業外匯留成比例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研究決定,函復如下:
一、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經濟特區(包括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島)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外貿出口收匯,除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機電產品和軍品仍實行自負盈虧、全額留成外,其他一律實行自負盈虧、“倒二八”分成(即留成80%,上繳中央20%)。原五年特區上繳中央外匯基數的辦法停止實行。
二、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外貿輕工、工藝、服裝三個試點行業的出口收匯,實行自負盈虧、“倒二八”分成(即留成80%,上繳中央20%),其中屬于機電產品的出口收匯仍實行全額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