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區縣財政局、稅務局、稅務分局、國庫各支庫,市財政各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88)財預明電字第4號文件精神,現將“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筵席稅”開征后,有關預算科目及繳庫辦法的規通知如下:
一、預算科目
在“1988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各項稅收類”下設三個款“級科目,即第32款為”印花稅“,第33款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第37款為”筵席稅“。凡按《印花稅暫行條例》征收的印花稅。適用”印花稅“科目,凡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征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目,凡按《筵席稅暫行條例》征收的筵席稅,適用”筵席稅“科目。
二、繳庫辦法
由于“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筵席稅”收入,中央與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確定,為了不影響收入的及時繳庫,暫時先做為“市級”收入入庫,待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確定后再做調整。
三、國庫各支庫追加預算科目的辦法
各支庫在市級預算科目中第213稅種下增加“32款印花稅”;第214稅種下增加“33款城鎮土地使用稅”,第215稅種下增加“37款筵席稅”。
中央級、區縣級均不追加以上科目。
198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