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滬稅政二[1988]165號頒發日期:1996-06-19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發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和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的規定,我局發布了關于開征印花稅的通告,現將貫徹意見通知如下:
一、印花稅由征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務專管員負責征收管理;對不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由各區稅務分局地方稅專管員和各縣稅務局指定有關稅務專管員負責征收管理。
二、做好廣泛深入的納稅宣傳工作。印花稅在我國已停征三十年,社會上的大多數人不了解這個稅種,稅務專管員要向各企業和有關單位及個人,宣傳和解釋《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和我局的通告,使納稅人對印花稅有一定程度了解,按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稅,自行購花,自行貼花,自覺履行納稅的義務。
三、做好印花稅票的發放、管理和銷售工作,印花稅票屬于有價證券,必須按照國家稅務局和我局的規定,建立一整套嚴格的管理制度。各分局、縣局應盡快落實印花稅票的代售點,各直屬分局一律委托振申咨詢服務公司為印花稅票的代售部門,振申咨詢服務公司各部只負責對口的直同分局分管行業范圍內的代售,不要跨越行業范圍以外企業去代售;各區分局、縣稅務局委托代售印花稅票的單位可自行確定。另外為了方便納稅人購花,各直屬分局、區分局和縣稅務局也可委托發放或辦理應納稅憑證數量較大、貼花頻繁的單位或者經銷其他有價證券的單位辦理印花稅票的代售業務,但目前暫不委托個人辦理印花稅稅票的代售業務。稅務機關對委托振申咨詢服務公司代售的印花稅票,可從代售金額中付給4%的手續費,另外1%部分由市局集中,專用于開征印花稅業務費或獎勵履行繳納印花稅好的單位和個人;對委托其他單位代售的印花稅票可按《施行細則》的規定,從代售全額中付給5%的手續費。各分局、縣局和代售單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訂立代售合同。代售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印花稅票的領、售、儲、存和交款等代售業務;
(二)振申各咨詢服務部等代售單位,要盡快落實代售印花稅票的發售點,一定要做到熱情服務,要主動通知和預約代售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前來由花。對代售范圍內的企業舉辦的交易會、訂貨會等,應在會址設點供應印花稅票。
(三)代售單位所售印花稅款必須??畲鎯?,不得挪作他用,并按各稅務分局、縣稅務局規定的限期③須報交人庫。
(四)各稅務分局、縣稅務局要對代售單位的存花規定限額,代售單位領花要根據售花情況填寫代售印花稅票請領單,經核準后領取。
(五)各稅務分局、縣稅務局和各代售單位都要認真建立印花稅票領、售、存情況的登記、清點、檢查制度。
(六)各稅務分局、縣稅務局自行設點發售印花稅票,都屬于稅務機關本身的職責范圍。不得從發售印花稅票金額中提取手續費。
四、印花稅開征以后的重點是企業的資金帳和各類合同,現對有關稅政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營業帳簿是指各企事業單位,(包括非獨核算的分支機構)用以反映生產、經營活動及其成果的總分類帳、,各種日記帳、各種明細分類帳。
(二)農村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農業收付實物帳暫不繳納印花稅。
(三)關于企業流動資金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1.國營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包括國家投入流動資金,企業資金,其他單位投入流動資金以及集資人人股形成的流動資金。
2.城鎮集體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包括主管部門撥入流動資金在流動資金、其他單位投入流動資金和集資人入股形成的流動資金。
3.鄉鎮集體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按鄉鎮工業會計報表的利潤計算及分配表中的“企業自有流動資金”數,即:投資資金一(固定資產長期資產一銀行設備借款本期動用數)十專用基金中的發展基金計稅貼花。
4. 私營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暫比照城鎮集體企業辦理。
5.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不分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統一按自有資金計稅貼花。
(四)對紡織行業和錦江聯營公司等企業提高固定資產帳面原值的,如折舊按提高后的固定資產原值提取的,則印花稅也按提高后的固定資產原值計征。
(五)對繳納工商統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滬機構,其繳納印花稅問題,將由國家稅務局另行規定;目前暫緩征收。
(六)對既無數量又無金額的購銷合同如何征收,在國家稅務尚未明確規定前,暫緩計稅貼花。
(七)對企業記載資金帳簿,如今年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企業負擔較重的,可由各稅務分局、縣稅務局確定在三年內分次貼花。
(八)一份憑證應貼印花超過五百元的,一律填寫通用繳款書,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所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九)同一種類(即同一稅目)應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經各稅務分局、縣稅務局批準匯總繳納印花稅。并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在開征初期,匯總繳納的單位不宜搞的過多,除已明確交通運輸、銀行、保險、商業采購供應單位的專項納稅憑證實行匯總繳納外,對一些大型企業同一稅目憑證需頻繁貼花,每月應納印花稅額在五萬元左右的。也可實行匯總繳納。
(十)對各類合同在簽訂中格式、名稱都不同的,凡是按照合同法規的要求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簽訂,具備合同所需內容及效力的憑證,無論叫合同;還是叫協議、契約、確認書、單據等名稱,都應貼花,有些難以鑒別的或者征納雙方有分歧的,應請有關部門協助鑒別。
五、切實做好印花稅的征收管理。
(一)要認真控制稅源。由于印花稅涉及面廣,要求稅務專管員加強調查研究,一掌握稅源情況,經常了解企業各部門書立、領受各類合同、書據等憑證情況,對部門和車間的各種帳冊分門別類,逐個排隊摸底,弄
清各項業務具體內容,鑒定應稅憑證,并把有關資料記入戶管手冊,便于檢查監督。防止漏稅。
(二)加強管理、督促貼花,印花稅采取正列舉和自行完稅的辦法,又在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但企業各部門承辦人員多,在開征初期,人們對貼花有個從不適應到適應的過程,容易出現流漏。因此,必須加強管理,稅務專管員應督促企業指定專門歸口部門,落實專人負責,并對合同付本集中起來,編號登記設置輔助帳冊,由稅務專管員幫助輔導、審核和檢查繳納印花稅的情況,促使企業對各類應稅憑證及時、足額貼花。
(三)加強監督,開展納稅檢查。印花稅征收工作的好壞,主要取決于稅務機關的檢查,只有加強檢查,做到重罰逃稅者,才能有效地促進廣大納稅人自覺貼花,稅務專管員必須定期和不定期開展印花稅納稅檢查。對一些重點部門、如商業采購供應,運輸、銀行、保險等部門應深入到企業內部重點檢查,要在檢查工作中一逐步摸索總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經驗,加以推廣,促進印花稅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