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區稅務局[(88]稅征[4]字第65號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廣西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現就有關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登記。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在按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納稅登記。納稅人為單位的應填報《土地使用稅申報登記表》,納稅人為個人的,應填報《土地使用稅申報鑒定表》 (附表式一、二)。
二、變更登記。納稅人辦理納稅登記后,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轉移,使用面積擴大,減少,應稅土地轉免稅土地,免稅土地轉應稅土地等情況時,應于變更后三十日內,持有關憑證、資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填報《土地使用變更申報表》(附表式三)。
上述三表由市、縣稅務局印制,在內容上各地可按實際需要酌予增加,但不得減少。
三、納稅鑒定。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對納稅單位和個人填報的《土地使用稅申報登記表》和《土地使用稅申報鑒定表》進行審核,作出納稅鑒定。單位鑒定表由市、縣稅務局自行擬定,其內容一般應包括:土地等級,計稅依據,征免規定、每平方米年計稅額,應納稅額、納稅期限及有關征管事項等。
四、納稅申報。各納稅人應依規定的納稅期限(具體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但應與房產稅一致)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納稅申報表可分單位和個人兩種,具體格式由各市、縣稅務局制定,可以單獨制定也可以與房產稅申報表合并制定。
五、土地等級稅額的確定,可根據稅法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意見,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確定,并報自治區稅務局備案。劃分的等級一般以3--7個級別為宜。
六、違章處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八章及有關規定辦理,對偷稅抗稅行為按應納稅款處以罰款,倍數在一倍以下(含一倍)且罰款的金額在100元以下(含100元,下同),以及對違反征管條例行為處以罰款金額在100元以下的,由當地主管稅務分局、稅務所審批:超過上述限額和處理國營、供銷社違章案件時,仍應報市、縣稅務局審批。
七、組織好征管力量。土地使用稅的征管工作,應與房產稅的征管結合起來。屬國營、集體企業和有專管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專管員管理征收;無專管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個人(包括街道居民)可由所在地稅務機關片或指定專人征收。對個人部分也可以委托居委會或土地管理局等有關部門代征,并從征收稅款中在5%以內提支代征手續贊。
八、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憑證,暫用現行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
九、市、縣稅務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并抄報區稅務局。附件:附表式一至三。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