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云稅計字[1988]105號頒發日期:1996-07-04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省局[1988]云稅計字第79號《關于開征印花稅有關稅收會統處理事項的通知》執行以來,各地反映有些規定不夠明確,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預算科目。
根據財政部(88)財預明電字第4號文規定,在1988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工商稅收類下增設一個“款”級科目,即第32款為“印花稅”。凡按《印花稅暫行條例》征收的印花稅,適用“印花稅”科目,暫作地方預算收入繳庫。
二、稅收票證。
1.省局(88)云稅計字第79號文規定的“稅務機關自銷和代銷單位代銷印花稅票,暫時以發票作為購買方的財務報銷憑證”。現明確為:稅務機關自銷的印花稅票,凡是收取現金的,填開“工商各稅通用完稅證”,凡是收取轉帳憑證的,填開“地方稅繳款書”。目前,在繳款書未發放前,暫用“城市維護建設稅專用繳款書”,自行加蓋“印花稅”戳記代替。稅務機關收到的印花稅款,用“自收匯總繳款書”匯總繳庫。
2.全省地方稅會議統一規定,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200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以完稅證或繳款書代替貼花,以繳款書或者完稅證作為納稅單位的報帳憑證,并在單位的應納稅憑證上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稅款金額、繳款書號碼、款票日期必須填在章戳內。
3.代售印花稅票應注意的問題
(1)經稅務機關批準代售印花稅票的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領取印花銳栗時,稅務局除了要設代售分戶帳外,同時建立票款結報手冊,并按印花稅票的面值、數量、金額登帳,由代售單位在稅務局的帳上蓋章,以表示收到印花稅票;代售單位出售印花稅票,向稅務局辦理票款結報時,應在結報手冊和代售分戶帳上作登記,稅務局收到稅款后,應在代征單位的結報手冊上蓋章,做到雙方簽章負責,手續清楚。
(2)稅務局收到代售單位交來的稅款后,必須用自收匯總繳款書繳庫。
(3)代售單位售出印花稅票,一律填開發票作為購花單位的的報銷憑證。目前,可暫用省局征管處下發的統一發貨票(收款專用發貨票)代用。發貨票一式三聯,一聯交購花票人,一聯代售單位存查,一聯隨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結報。
(4)代售單位一律不辦理200元以上蓋章戳代替貼花的業務。
三、代售印花稅手續費的提取問題。
稅務機關向代售印花稅票的單位或個人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一律按照我省現行代征手續費管理辦法辦理。即:代征手續費統一由省局提取,并從省級金庫退庫。每月各地支付的代征手續費,可先從省局撥給的周轉金中墊支,列入代征稅款手續費報表上報省局,然后省局再按月撥款歸還已墊支的周轉金。
以上請遵照執行,省局(88)云稅計字第79號文件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