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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關于開征印花稅有關稅收會統處理事項補充說明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云稅計字[1988]105號
頒發日期:1996-07-04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省局[1988]云稅計字第79號《關于開征印花稅有關稅收會統處理事項的通知》執行以來,各地反映有些規定不夠明確,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預算科目。

    根據財政部(88)財預明電字第4號文規定,在1988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工商稅收類下增設一個“款”級科目,即第32款為“印花稅”。凡按《印花稅暫行條例》征收的印花稅,適用“印花稅”科目,暫作地方預算收入繳庫。

    二、稅收票證。

    1.省局(88)云稅計字第79號文規定的“稅務機關自銷和代銷單位代銷印花稅票,暫時以發票作為購買方的財務報銷憑證”。現明確為:稅務機關自銷的印花稅票,凡是收取現金的,填開“工商各稅通用完稅證”,凡是收取轉帳憑證的,填開“地方稅繳款書”。目前,在繳款書未發放前,暫用“城市維護建設稅專用繳款書”,自行加蓋“印花稅”戳記代替。稅務機關收到的印花稅款,用“自收匯總繳款書”匯總繳庫。

    2.全省地方稅會議統一規定,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200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以完稅證或繳款書代替貼花,以繳款書或者完稅證作為納稅單位的報帳憑證,并在單位的應納稅憑證上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稅款金額、繳款書號碼、款票日期必須填在章戳內。

    3.代售印花稅票應注意的問題

    (1)經稅務機關批準代售印花稅票的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領取印花銳栗時,稅務局除了要設代售分戶帳外,同時建立票款結報手冊,并按印花稅票的面值、數量、金額登帳,由代售單位在稅務局的帳上蓋章,以表示收到印花稅票;代售單位出售印花稅票,向稅務局辦理票款結報時,應在結報手冊和代售分戶帳上作登記,稅務局收到稅款后,應在代征單位的結報手冊上蓋章,做到雙方簽章負責,手續清楚。

    (2)稅務局收到代售單位交來的稅款后,必須用自收匯總繳款書繳庫。

    (3)代售單位售出印花稅票,一律填開發票作為購花單位的的報銷憑證。目前,可暫用省局征管處下發的統一發貨票(收款專用發貨票)代用。發貨票一式三聯,一聯交購花票人,一聯代售單位存查,一聯隨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結報。

    (4)代售單位一律不辦理200元以上蓋章戳代替貼花的業務。

    三、代售印花稅手續費的提取問題。

    稅務機關向代售印花稅票的單位或個人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一律按照我省現行代征手續費管理辦法辦理。即:代征手續費統一由省局提取,并從省級金庫退庫。每月各地支付的代征手續費,可先從省局撥給的周轉金中墊支,列入代征稅款手續費報表上報省局,然后省局再按月撥款歸還已墊支的周轉金。

    以上請遵照執行,省局(88)云稅計字第79號文件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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