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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文      號:財預字[88]第60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無效

    根據國務院1988年8月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7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我部1988年10月8日發布的《關于“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筵席稅“開征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研究決定,”印花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中央與地方均暫實行五五分成,即兩稅收入,50%列入中央預算收入;50%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上解地區中央財政不參與分成?,F就”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繳款辦法等問題規定如下:

    一、預算科目

    我部“規定”增設的國家預算收入科目32款“印花稅”和33款“城鎮土地使用稅”分別改為32款之一“印花稅(中央)”和33款之一“城鎮土地使用稅(中央)”。同時,增設32款之二“印花稅(地方)”和33款之二“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方)”兩個“款”級科目。凡按《印花稅暫行條例》征收兩印花稅,屬于中央預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32款之一“印花稅(中央)”科目。屬于地方預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適用32款之二“印花稅(地方)”科目;凡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征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屬于中央預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33款之一“城鎮土地使用稅(中央)”科目。屬于地方預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適用33款之二“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方)”科目。

    二、預算繳款

    “印花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預算繳款憑證,均使用“工商稅收專用繳款書”。為簡化征收和繳款手續,及時做好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劃分,征收機關或繳款單位在向國庫辦理“印花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繳款時,對上述稅款各填開一張國庫繳款書,不分預算級次,全額就地入庫。各縣(市)支庫每日營業終了,根據兩稅繳款書收入累計數,按五五分成,分別劃解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中心支庫收納兩稅收入的處理辦法,比照支庫兩辦法辦理。

    三、凡已開征印花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并根據我部“規定”,暫作地方預算收入已入庫的,請按本文規定的分成比例,由支庫及時辦理調庫手續。

    相關文件:

    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七批)的通知(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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