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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幾個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88]湘稅二字第550號
頒發日期:1996-07-20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13號《關于對印花稅暫行條 例施行前書立、領受的憑證貼花問題的規定》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關于對微利、虧損企業能否減免印花稅的問題印花稅的課稅對象是對憑證征稅,根據這個稅的性質,不能實行減免。但對微利、虧損企業記載資金的帳簿,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負擔較重的,可由企業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分期繳納印花稅報批表》,經縣、市稅務局和地、市稅務局逐級審核,報省稅務局批準后,可在三年內分次貼花完稅。(《申請分期繳納印花稅報批表》式樣附后)

    對今年遭受嚴重水災的地區(常德、岳陽、益陽),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第一次貼花確有困難的企業,由企業申請,經縣、市稅務局審核后,報地、市稅務局批準,可在三年內分次貼花完稅。

    2.關于個體工商業戶營業執照如何貼花的問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88]湘工商字第113號明文規定,從1988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個人合伙、合作經營組織和私營企業重新換發工商營業執照。在稅收上,為平衡稅負,對這部分經營者原已核發的營業執照不貼印花,只在換發新的營業執照時貼花完稅。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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