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文 號:財會字[1988]89號頒發日期:1996-07-03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各企業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加發南京市、成都市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第11號令、第17號令和我部財工字第502號、522號文件的規定,現對國營工業企業交納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企業購買印花稅票,借(增)記“企業管理費”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應納稅額較大或貼花次數頻繁的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應于交納稅款時,借(增)記“企業管理費”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企業應根據需要購買印花稅票,如一次購買印花稅票或一次交納稅額較大的,可以通過“待攤稅金”科目,根據使用情況和合理負擔的原則分攤到當月和以后各月企業管理費中。
企業購買的印花稅票應妥善保管并單獨設置“印花稅票”備查科目,核算其購買、使用及儲存數額。
二、企業應在“451應交稅金”科目下增加“應交土地使用稅”明細科目,用以核算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土地使用稅。
月份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當月應負擔的土地使用稅,借(增)記“企業管理費”科目,貸(增)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科目。企業交納的土地使用稅,借(減)記“應交稅金”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業應在會工01-1.表“應上交及應彌補款項情況表”76行項下增設“20、土地使用稅”,并設置“年初未交數”(77行)、“應交數”(78行)、“已交數”(79行)和“月末未交數”(80行)四個項目。在會工14表“車間經費及企業管理費明細表”52行“車船使用稅”項下增設“印花稅”(52-1行)和“土地使用稅”(52-2行)兩個項目。
國營工業以外的其他國營企業,可比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