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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財政稅務廳關于印花稅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瓊財稅[1988]征字第31號
頒發日期:1996-06-26
地   區:海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我廳瓊財[1988]征字第23號《關于印花稅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發出后,各地在執行中,提出一些問題,要求予以明確,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沖第六點所說“外資企業”,應為“外商投資企業”,即: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等單位和個人。
    二、《通知》中第六點“對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印花稅后,也不再抵扣”。是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為平衡稅務作出的。現再補充如下,凡在《國務院關于鼓勵投資開發建設海南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之前已經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所繳納的印花稅,可從所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中如數抵扣。但對經批準享受減免工商統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所繳納的印花稅不予抵扣;自《規定》發布后新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印花稅,均不給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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