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京財會[1988]2066號頒發日期:1996-05-13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市屬有關工業總公司(局)、各區、縣財政局,財政四分局:
根據財政部(88)財會字第54號有關會計處理的規定和市財政局京財預字(1988)1652號有關財務處理的決定,現對國營釀酒工業企業的有關會計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應交中央預算專項收入”明細科目,核算13種名酒價格放開后,按提價收入計算的應交中央預算專項收入;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應交地方預算專項收入”明細科目,核算13種名酒價格放開后,按提價基礎上上浮價格增加的收入計算的應交地方預算專項收入。
企業還應在“銷售--產品銷售(或自銷產品銷售)”科目下,增設“應交專項收入”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按差價收入計算的應交預算專項收入。
根據實際銷售酒的提價收入和上浮價差價收入計算的應交預算專項收入,借(減)記“銷售--產品銷售(或自銷產品銷售)--應交專項收入”科目,貸(減)記“其他應付款--應交中央(地方)預算專項收入”科目;上交時,借(減)記“其他應付款--應交中央(地方)預算專項收入”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有關會計報表問題,將在布置1988年度財務決算時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