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文 號:云稅征字[1988]31號頒發日期:1996-07-14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云南省實施辦法》和《稅收征管暫行條例》規定,省局擬訂了“印花稅匯總繳納稅款許可證”(格式1)、“代售印花稅票許可證”(格式2)、“城鎮土地使用稅登記表”(格式3)、“印花稅納稅鑒定表”(格式4)、“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鑒定表”(格式5)、“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格式6)、“繳納大額印花稅款申請表”(格式7)、“云南省代售印花稅票專用發票”(格式8)和“××縣稅務局印花稅匯總繳納專戳”(格式9)、專戳為4×2.5公分橡皮戳?,F將有關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印花稅匯總繳納稅款許可證”和“代售印花稅票許可證”由省局統一印制分發各地,縣(市)稅務局填寫并加蓋行政公章后,送納稅人或代售人使用。各地、州、市稅務局特此“通知”后,立即統計需用上述“兩證”數量,于1989年1月底前報省局付印。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登記表”、“印花稅納稅鑒定表”、“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鑒定表”、“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繳納大額印花稅款申請表”和“云南省代售印花稅票專用發票”,由各地、州、市稅務局依照省局附發的格式印制分發所屬使用。
三、根據《印花稅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一份憑證應納稅額500元(我省地方稅專業會議暫定為200元,何時恢復執行500元另行通知)的,業戶應向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寫“繳納大額印花稅款申請表”,向稅務機關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填開繳款書或完稅證。
四、“××縣稅務局印花稅匯總繳納專戳”由縣(市)稅務局統一制作,分發所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