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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帳簿貼花問題的具體法規[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國稅地字[1988]28號
頒發日期:1996-05-29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行細則的法規,結合金融系統財務會計核算的實際情況,現對銀行所用營業帳簿征收印花稅的問題,具體法規如下:

    一、關于營業帳簿與非營業帳簿劃分的問題

    凡銀行用以反映資金存貸經營活動、記載經營資金增減變化、核算經營成果的帳薄,如各種日記帳、明細帳和總帳都屬于營業帳簿,應按照法規征收印花稅。銀行根據業務管理需要設置的各種登記簿,如空白重要憑證登記簿、有價單證登記簿、現金收付登記簿等,其記載的內容與資金活動無關,僅用于內容備查,屬于非營業帳簿,均不貼花。

    二、關于營業帳簿如何貼花的問題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法規,銀行的帳簿應在啟用時貼花。對資金總帳,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計稅貼花。以后每年更換新帳時,應按帳面結轉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長的部分計稅貼花。對其他帳簿,按件定額貼花5元。

    對銀行使用的日常單頁記載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裝訂成冊的活頁帳簿,如分戶帳等,可在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5元。

    為了支持城鄉儲蓄事業的發展,對銀行、城鄉信用社開展儲蓄業務設置的儲蓄分戶卡帳,暫免貼印花,對其他帳簿應按照法規貼花。

    三、關于使用計算機記帳如何貼花的問題

    銀行使用計算機記帳,按照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的帳務組織和帳簿設置要求,輸入計算機的核算資料(包括綜合、明細核算資料),需要輸出打印帳頁、裝訂成冊,具有帳簿的作用。對通過計算機輸出打印帳頁,裝訂帳冊的,應按照法規貼花。

    四、關于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

    按照銀行現行的資金供應和分配體制法規,下列資金屬于銀行自有流動資金,應按照法規繳納印花稅:(一)各級財政撥付的信貸基金和每年按一定比例從利潤中提留的信貸基金;(二)實行股份制的金融組織,集資入股形成的信貸基金;(三)用于經營外匯資金業務的外匯信貸基金。

    五、關于納稅地點

    根據銀行系統的機構設置,銀行所用營業帳簿的印花稅,由各級獨立核算的行、處在其所在地繳納。對記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由各級行、處按其書面記載的自有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對附屬核算的處、所使用的其他帳簿,由獨立核算的行、處負責貼花。

    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公司、中國投資銀行、交通銀行、華能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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