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文 號:云財會字[1988]54號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云南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省屬各企業主管部門,各州、市、行署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88)財會字第89號文“關于國營工業企業交納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工業企業決算報表作如下修改,請一并遵照執行。
企業應在會工01表附表(2)“應上交及應彌補款項情況表”66行項下增設“15、土地使用稅”并設置“年初末交數”(67行)、“應交數”(68行)、“已交數”(69行)和“月末末交數”(70行)。原“15、折舊基金”等順序號與行次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