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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營企業業務招待費開支有關規定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財工[88]588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國務院1988年10月6日發布的《關于從嚴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決定》中規定:“要嚴格控制招待、交際費開支。企業在經濟業務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費用,可在企業管理費用中單獨反映,但要從嚴控制,年終審計。有些地方自行規定,按銷售收入提取企業招待、交際應酬費,浪費很大,應一律停止執行?!睘榱素瀼貒鴦赵哼@一規定,現對國營企業正常招待費開支問題的規定通知如下:

    一、企業要嚴格控制招待費的開支。招待費的開支要本著“必需、合理、節約”的原則。取消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形式提取企業招待費的做法,正常招待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專項據實列支。

    二、企業開支的正常招待費用,是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包括生產、供應、銷售環節等)過程中發生的一些必要的招待費用。對不屬于生產經營業務交往的活動,如上級有關部門和各單位之間的正常工作往來,包括到企業調查研究,組織各種檢查評比等,應按出差費標準堅持自費就餐,不得開支招待費。

    三、企業業務交往所需的正常招待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等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限額,以利于控制和監督。企業在限額內掌握開支的招待費實報實銷,年終審計一般招待客飯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會議伙食標準執行。同時要嚴格控制陪餐人員,一般情況下,陪餐人員不得超過客人的2/10.四、各級領導干部要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借“業務洽談”或巧立其他名目大吃大喝,饋贈禮品、游山玩水。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配合各級主管部門和審計等部門對企業招待費開支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監督,有違反者,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罰款和紀律處分。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按照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報財政部備案。中央企業按當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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