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瓊財稅[1988]征字第40號頒發日期:1996-06-16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企業原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其貸款應否按企業自有流動資金貼花。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銀行貸款不屬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因此,撥改貸款不算自有流動資金,不貼花。
2.根據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鄉鎮信用社的自有流動資金包括“股金”和“公益金”。因此,凡在鄉鎮信用社的“股金”和“公益金”會計科目中所反映的金額,應按自有流動資金貼花。
3.企業以低于成本價銷售的產品,取得財政撥給的差價補貼,是否屬自有流動資金。根據財務制度規定,財政撥給企業的差價補貼屬于沖抵企業虧損,不屬自有流動資金。
4.對各銀行之間的拆借款,是否屬于銀行自有流動資金。經我廳向省行了解,所屬拆借款是同行之間的資金往來借款,拆借時間較多,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不能視為自有流動資金。同時,按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的貼花范圍,不包括銀行同行業之間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因此,都不貼花。
5.你市財政撥款給新辦公司的開辦費是否算為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按《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 和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自有流動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故對財政撥給公司的開辦費應照貼花。
6.各納稅單位繳納印花稅后,其稅金在納稅單位和財務上如何處理。財政部最近已有明文規定,按財政部[1988]財會字第89號的文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