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88]湘稅二字第616號頒發日期:1996-06-14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25號《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88]國稅地字第028號《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帳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和[88]國稅地字第030號《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國營、集體、個人發放的工商營業執照的副本,對外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應貼花完稅。
2.凡適用于集體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主要包括上級撥入的、稅后利潤中補充的,職工入股以及社會集資入股的流動資金。
3.凡記載資金的帳簿已貼花完稅的,在重新啟用新帳時資金又沒有增加的,只需加蓋戳記表明已征印花稅。
4.凡從事生產經營的軍工企業,無論是生產軍用品還是民用品,一律要按規定交納印花稅。以上規定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