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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支農周轉金會計核算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京財農[1988]2248號
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北京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為適應新形勢下加強財政支農周轉金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財政支農周轉金會計核算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以下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核算范圍,支持國營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生產,開展多種經營的財政支農周轉金,城鎮青年就業、勞改勞教部門使用的周轉金,可以比照本辦法進行會計核算。

    (二)凡設立和經營財政支農周轉金的各級財政部門借用財政支農周轉金的主管部門,都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處理會計業務,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

    (三)凡有周轉金業務的各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周轉金會計人員、周轉金會計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的規定,依法行使職權,并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聘任或任命,擔任會計專業職務。

    (四)周轉金會計的基本任務和職責:

    1.認真執行國家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遵守法律、法規;按照本制度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2.辦理周轉金借款和回收業務的核算,負責核實、匯總周轉金的原始資料,編審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報表,向領導提供周轉金的發放和回收等情況。負責周轉金會計資料的整理歸檔和合同書的管理。

    3.對借款單位或個人擅自挪用周轉金,或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的,財政部門有權按照合同規定追回借款或停撥周轉金。

    (五)周轉金會計核算采用資金收付記帳法,運用復式記帳原理,以“收”、“付”作為記帳符號,反映周轉金的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和資金結存的增減變化情況,其記帳規則為:發生收入,增加結存記“同收”;發生支出,減少結存記“同付”;其他記“有收有付”。其試算平衡公式為:

    資金來源類余額-資金運用類余額=資金結存類余額

    (六)周轉金的會計核算年度采用公元制,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會計記帳以人民幣元為核算單位。

    二、會計科目

    (七)周轉金會計科目規定如下:

    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適當增設二級科目。

    (八)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如下:

    1.“本級周轉金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由各級財政部門本級直接支配管理,負責發放回收的周轉金,本級周轉金基金的主要來源有:(1)本級預算安排;(2)上級追加由本級管理的周轉金;(3)本級機動財力安排;(4)企業退庫轉入的周轉金;(5)企業上交利潤轉入的周轉金;(6)分成轉入的周轉

    金;(7)年終其他收入帳戶收方余額轉入部分;(8)清理出未入帳的周轉金等。周轉金增加時,記入本科目的收方;分成轉出的周轉金,經批準的待處理周轉金,記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現為收方余額,反映由本級財政管理的周轉金基金總額。

    本科目應按資金類別和資金來源渠道分別設置明細分類帳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各級通用。

    2.“借入周轉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本級財政部門向上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借入的周轉金,借入周轉金,記入本科目的收方,歸還周轉金,記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現為收方余額,反映本級財政部門向上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借入周轉金余額。

    本科目按需要下設“向上級財政部門借入周轉金”、“向同級財政部門借入周轉金”二級科目。

    本科目只限于借入周轉金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使用。主管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借入的周轉金,應另外單獨設帳記載,按系統向上編報報表以免數字重復。

    3.“借入其他資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利用財政上暫時閑置和一些社會性臨時周轉使用的資金。借入資金記入本科目的收方,歸還資金,記入本科目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現為收方的余額,反映借入其他資金的余額。

    本科目適用于有臨時周轉金業務的財政部門使用。

    4.“其他收入”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向借款者收取的占用費和超過借款合同期限而收取的逾期占用費,收取時記入本科目的收方;年終“其它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額轉入本科目時,記入本科目的付方;年終收方余額,反映“其他收入”的凈增加額,應全部轉入“本級周轉金基金”科目的收方,增加本級周轉金基金。

    本科目適用于有兩項占用費收入的各級財政部門。

    5.“待處理周轉金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因主客觀原因造成一時難以收回并經批準,作為待處理的周轉金。批準后,記入本科目的收方,繼續收回時,記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現為收方余額,反映待處理周轉金基數總額。

    本科目只限縣以上財政部門使用。

    6.暫收款,本科目核算各類因某種原因發生的暫存款項和應付款項。暫存款項發生時記入本科目的收方,清理結算時,記入本科目的付方,期末余額為收方余額,反映各類暫存款項的總額。會計人員要及時清理結算各類暫存款項和應付款項。

    7.“借出周轉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本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借給下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周轉金以及財政部門借給同級主管部門的周轉金,借出時,記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時,記入本科目的收入;本科目期末表現為付方余額,反映本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借出的周轉金余額。

    本科目按需要下設“農口企業周轉金”、“農口事業周轉金”、“農村合作經濟”周轉金的二級科目。

    本科目只限于處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上下級之間以及財政部門與同級主管部門借還周轉金的往來關系使用。

    8.“借用周轉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直接借給受援者的周轉金。借入時,記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和經批準的待處理周轉金,記入本科目的收方;本科目期末表現為付方余額。反映借用周轉金余額。本科目應根據需要設置“農墾企業周轉金”、“水產企業周轉金”、“畜牧企業周轉金” 、“其他農口企業周轉金”、“農業事業周轉金”、“畜牧事業周轉金”、“林業事業周轉金”、“水利事業周轉金”、“水產事業周轉金”、“其他農口事業周轉金”、“鄉鎮企業周轉金”、“鄉村多種經營周轉金”、“農村造林周轉金”、“農村水產周轉金”等二級科目,并按受援者設分戶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只限于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與受援者簽訂合同并發生借用關系時使用。對于經批準的待處理周轉金沖減本科目數字時,因“掛帳處理”是在縣以上財政部門內部進行,故只限縣以上財政部門沖減。

    9.“其它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為做好周轉金管理工作而發生的各項業務支出和繳上級財政部門的周轉金占用費和逾期占用費。支出發生時記入本科目的付方。余額反映各項業務支出的總額,年終應全部轉入“其他收入”科目。

    10.“待處理周轉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因主、客觀原因造成一時難以收回的周轉金,記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的待處理周轉金,記入本科目的收方;本科目期末表現為付方余額,反映待處理周轉金總額。

    本科目限于縣以上財政部門使用。

    11.“暫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暫時付出,尚未確定支出性質或尚未結算的各種款項。付出發生時,記入本科目的付方,清理收回或結算后,記入本科目的收方。期末余額,反映待處理暫付款項的總額,會計人員要及時清理收回各類暫付款項。

    12.“銀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專戶存入銀行的周轉金。各級(包括鄉)財政部門,必須將支農周轉金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增加時,記入本科目的收方;減少時,記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現為收方余額,反映周轉金的實際存款總額。

    本科目各級通用。

    周轉金不設“庫存現金”科目。借用周轉金,凡在銀行開戶的受援者和扶持農戶用于購置設備的,一律通過非現金結算。

    三、會計憑證和帳簿

    (九)會計憑證是記載和反映周轉金業務活動,處理收、付手續,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文件;是登記帳簿的依據。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兩種,周轉金的原始憑證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書,財政支農周轉金借據,銀行收付憑證、周轉金還款收據、資金占用費和逾期占用費的收據等。無論哪種原始憑證,都必須內容齊全,填寫清楚,妥善保管,記帳憑證是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歸類、整理后填制的用于記帳的憑證。

    (十)會計帳簿是會計核算的記錄和編制會計報表的依據,周轉金會計設置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總分類帳按一級科目設置,核算周轉金的總括情況;明細分類帳戶按二級科目或明細科目設置,對總分類帳的有關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一)借用、回收周轉金登記簿、是“借用周轉金”帳戶的補充資料,是具體反映周轉金的借用、到期回收和實際回收情況及監督周轉金是否嚴格履行了借款合同書上的有關規定的書面記錄。

    四、會計報表

    (十二)周轉金報表是根據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整理編制的書面報告,簡明地反映一定時期內周轉金業務活動情況,要做到字跡清楚,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十三)周轉金有下列會計報表:

    1.周轉金平衡表

    2.周轉金借用情況表

    縣(區)財政部門和有周轉金業務的主管部門在年度終了時,均應進行全面清理、辦理決算,做到帳、證、表、實相符,上下之間、年度之間、指標之間相互銜接一致,經審核無誤后,于次年元月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對報表所做的分析和說明隨同報表一并上報,縣(區)應予季度末向市財政局報送季報表。

    五、會計檔案

    (十四)周轉金會計檔案資料,是支農周轉金管理工作必須具備的重要資料和基礎數據,必須專人負責,歸檔立案,加強管理。

    (十五)會計檔案是主要包括,各種會計憑證和帳簿,各種會計報表,與上下級主管部門簽訂的借入、借出周轉金合同,和與受援者單位簽訂的借用周轉金合同,司法公證書、擔保書,會計人員交接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

    (十六)每年辦理決算后,會計主管人員應將上述會計資料,進行系統整理,分類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單,連同會計資料一并歸檔。

    (十七)財會人員調動工作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造具清單,將經手保管的會計檔案移交接辦人。在未交清交接手續前,不得離職。鄉財政所經辦人員調動時,要由縣(區)財政部門派員核對實物,監督移交。

    (十八)各種會計檔案的保存年限及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參照市財政局有關會計檔案管理規定辦理。

    六、附則

    (十九)各縣(區)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十)本制度自1989年1月1日起實行。

198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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