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國稅地[1988]37號
頒發日期:1996-05-3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現將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一、關于自有流動資金貼花問題。按照保險公司會計制度規定,“保險總準備金”科目反映的資金即為保險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財政撥付的部分,在總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潤中提留的部分,分別在各級公司核算。對保險總準備金,應由各級保險公司按其賬面數額計稅貼花。

    二、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的貼花問題。目前,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規定計稅貼花。其中,家庭財產保險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可分別按個人投保金額計稅。

    三、對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暫按定額五元貼花。

    四、保險公司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的保險業務,在與投保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代辦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代保險公司辦理計稅貼花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號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