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稅地字[1988]35號頒發日期:1996-06-14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物資部:
你部[1988]物函財字第159號《關于商請免征物資儲運系統土地使用稅的函》收悉。關于對你部倉儲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問題,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國家征收土地使用稅,目的是為了調節土地級差收益,促進合理節約地使用土地,增加財政收入,平衡財政預算。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物資儲運系統用地屬于應繳納土地使用稅范圍。要求全部免稅的意見,不符合土地使用稅的立法精神。
二、除物資部門外,其他部門及企業也有類似的倉儲用地,在稅收政策上應當一視同仁,防止引起矛盾。因此,亦不能對物資部門的倉儲用地全免予征稅。
三、倉儲企業盈虧情況各異,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但對有負稅能力的,則應征稅,不宜一刀切地予以免稅。
四、土地使用稅屬于地方稅種,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如果對倉儲企業免稅將對地方利益有直接影響。
鑒于此,對物資部門的倉儲用地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稅。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的規定,可直接向倉儲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后按照上述規定,呈報我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