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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征、免印花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89]財稅字第010號
頒發日期:1996-06-28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為了有利于發展經濟貿易往來和簡化征納稅手續,現對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和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華的營業機構、場所繳納印花稅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一、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華營業機構、場所,凡是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業務收入依照工商統一稅條例規定應繳納工商統一稅的,其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都暫免予征收印花稅。

    二、外國公司企業在華沒有設立營業機構、場所或設有常駐代表機構僅為本企業從事聯絡性的輔助活動不繳納工商統一稅的,其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都應繳納印花稅。但所書立、領受的信貸合同、技術貿易合同、購銷合同、租賃合同納稅有困難的,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經國家稅務局批準,給予適當減稅照顧。

    三、本通知有關減稅、免稅規定,不適用于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國內投資企業(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人。

    四、本通知自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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