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區人民政府第三號令頒發日期:1996-07-11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土地使用稅在下列范圍開征:
(一)城市:指經國務院批準建制的市的市區;
(二)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縣城城區;
(三)建制鎮: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的建制鎮的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
(四)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開征的工礦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意見,逐級上報自治區稅務局審定。
城市市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和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條 在開征范圍內使用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下同)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已明確的,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擁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者或實際使用土地者納稅。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稅額為:
(一)南寧市、柳州市:三角五分至一元七角;
(二)梧州市、桂林市:三角至一元四角;
(三)北海市、防城港區、縣級市:二角至一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一角四分至七角。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在前條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況,將本轄區的征稅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并確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自治區轄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縣(市)報地區行政公署和區轄市批準執行。
由于情況變化,需要調整適用稅額標準的,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在開征地區范圍內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凡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含土地征用批準文件,下同)的,按證書確認的占用面積計算;尚未持有證,但占用土地已經有關部門組織測量的,按測量單位確定的占用面積計算;既未持有證書,又未經過測量的,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占用土地面積,經稅務機關核實確定,待經過測量或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按新核定的面積計算。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標準
第八條 《條例》第六條(一)、(二)、(三)項所稱自用的土地,是指用地單位本身使用的非生產經營性的用地。
第九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者外,對下列用地可暫免征土地使用稅:
(一)個人所有的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條例》規定的免稅單位供本單位職工家屬用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職工總數35%.以上的福利工廠用地;
(五)企業或其他集體、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敬老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六)經批準的情況特殊的單位。
第十條 應稅土地和免稅土地發生變化時,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原屬免稅土地轉為應稅土地的,從轉變的次月起計算納稅:
(二)原屬應稅土地轉為免稅土地的,從轉變的次月起免稅,但已納稅款不退。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兩次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征收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