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匯管條字[1989]第184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為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的監督管理,根據一九八八年在湖南長沙召開的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經驗交流會上各分局代表的意見,總局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統計等報表進行了修訂,并報經國家統計局以統制字(1989)24號文批準?,F將修訂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等報表的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凡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分局(簡稱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外匯收支等報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應按下列要求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有關報表:
1.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以銀行外匯存款和外匯現金庫存為準。按收付實現制編報。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分局和經濟特區分局應在每年八月二十日和四月二十日之前分別將半年度報表和年度報表的匯總軟盤寄送總局,同時將打印的報表抄送當地統計局。
計劃單列市分局和經濟特區分局除應向總局報送軟盤外,還應按所屬省局的要求將軟盤報送省局,以便統一匯總全省情況。
2.外幣資金情況表。該表是半年報表,反映企業各項外幣資產與外幣負債的余額,以便了解企業外匯資金的平衡情況。該表應按財政部會計報表編制說明填報。報送時間與外匯收支報告表的時間要求相同。
3.基本情況登記表。該表是反映企業基本情況及中外雙方投資者累計外匯收入的報表。該表是企業一次性登記報表,表中內容有變動半年上報一次,報送時間與與外匯收支報告表的要求相同。
4.年終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產品生產成本及銷售成本、利潤表;利潤分配表;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表。該表屬年度報表。
財務報表應按財政部統一要求填報。報送時間為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送達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
三、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時、真實準確填報上送報表,對不按本規定的要求填報或弄虛作假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部門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對一年以上不報送報表的,或弄虛作假的外商投資企業,應視其情節輕重給與凍結外匯帳戶或經濟處罰。
2.對不能按時報送報表或屢次發生漏報或多報現象的,應視具體情節對其外匯帳戶實行監督收付或經濟處罰。
四、各地外匯管理分局可根據本規定并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等項報表的管理實施細則,并報總局備案。
五、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