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稅廳關于糧油貿易總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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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瓊財稅[89]征字第104號
頒發日期:1996-07-07
地 區:海南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糧油貿易公司用地屬于繳納土地使用稅范圍,原則上應征收土使用稅。但考慮到我省的糧油貿易公司目前還是同糧食局實行一套人馬兩個招牌,因此,其辦公用地可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至于公司的下屬機構及從事經營的占用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