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頒發日期:1996-06-23
地 區:山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和節約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和建制郊區;
(二)小城市、縣城、建制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和建制郊區所轄經濟落后的農村是否列入征稅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小城市、縣城、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稅的具體區域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范圍和稅額計算征收。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應以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納稅人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依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納稅;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暫按納稅人據實申報、市縣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納稅。
第五條 濟南市、青島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標準征稅;棗莊市、濰坊市、煙臺市、濟寧市、泰安市、東營市按中等城市的標準征稅;威海市及縣級市按小城市的標準征稅。
第六條 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適用幅度為: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四元。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市政建設和經濟繁榮程度等狀況,將所轄地區的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年平均稅額,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劃分土地等級應本著既區別對待又盡量從簡的原則,大城市分為四至六個等級;中等城市分為三至五個等級;小城市分為二至四個等級;縣城分為一至三個等級;建制鎮、工礦區不劃分等級。
年平均稅額,由省財政廳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建制郊區所轄的農村及個別城市的區政府所在地,經濟比較落后,執行城市稅額標準有困難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 貧困地區和其他經濟落后地區需要按《條例》規定降低最低稅額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免稅土地以外,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門興辦的福利工廠用地;
(五)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第十條 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給予減免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縣(市、區)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和管理。
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山東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