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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若干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國稅地字[1989]第007號
頒發日期:1996-05-26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對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生產核系列產品的廠礦,為照顧其特殊情況,除生活區、辦公區用地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外,其他用地暫予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除生產核系列產品廠礦以外的其他企業,如儀表企業、機械修造企業、建筑安裝企業等,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上述企業納稅確有困難要求照顧的,可根據《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由企業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我局核批。

    四、核工業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對核工業企業土地使用稅的征管工作。有關企業的納稅資料應嚴格保密,妥善予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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