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稅地字[1989]第007號頒發日期:1996-05-26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對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生產核系列產品的廠礦,為照顧其特殊情況,除生活區、辦公區用地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外,其他用地暫予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除生產核系列產品廠礦以外的其他企業,如儀表企業、機械修造企業、建筑安裝企業等,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上述企業納稅確有困難要求照顧的,可根據《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由企業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我局核批。
四、核工業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對核工業企業土地使用稅的征管工作。有關企業的納稅資料應嚴格保密,妥善予以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