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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稅地字[1989]14號頒發日期:1996-06-28 地 區:全國行 業:建筑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支持水利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