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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國稅地字[1989]14號
頒發日期:1996-06-28
地   區:全國
行   業:建筑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支持水利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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