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云稅四字[1989]12號頒發日期:1996-05-20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25號《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情況,作如下補充想定,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關于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貼花范圍問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只就《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說明以單據(包括倉單、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合同貼花;其他單據暫免貼花。
二、關于應納稅憑證記載金額為外國貨幣應如何貼花的問題。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根據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無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的,應請外匯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協助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三、關于營業帳簿貼花范圍問題。根據《印花稅施行細則》第6條、第7條的規定,營業賬簿只就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帳簿中的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和日記帳貼花。
四、關于其他賬簿中使用活頁帳,應如何貼花的問題。對其他帳簿中使用活頁帳的,按其裝訂成冊后的件數定額貼花五元。
五、關于資金帳簿與其他帳簿合訂為一本的貼花問題。對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薄與其他帳薄合訂為一本的,除按所載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計算貼花外,另再定額貼花五元。
六、根據《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規定》第13條的規定,對適用其他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明確如下:
(一)集體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包括上級撥入所有權歸企業的、稅后利潤中補充的、集資入股形成的流動資金。
(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自有流動資金包括個人投入的、稅后積累補充的、集資入股形成的流動資金。
(三)私營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包括個人投入的、稅后積累補充的、集資入股形成的流動資金。
七、關于對權利許可證照的貼花問題。為了保持貼花規范化,對房屋產權證、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律粘貼一枚面值五元的印花稅票,不允許粘貼小面額印花稅票;印花稅票的粘貼位置:訂本式的權利許可證照粘貼在內封面的左下角,單頁式的權利許可證粘貼在正面左下角……
(注:(89)云稅四字第87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本文第五條從1990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