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頒發日期:1996-05-16
地 區:安徽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征收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局劃定。
第三條 在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土地使用稅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以納稅人據實申報并經稅務機關核實的土地面積為準。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額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四元。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前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其中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貧困縣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前條規定最低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土地等級的劃分,大城市不得少于六級,中等城市不得少于四級,小城市不得少于三級,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不得少于兩級。
第八條 各地劃分土地等級和確定各等級的適用稅額標準后,平均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稅額應達到:
(一)大城市六角至八角;
(二)中等城市五角至七角;
(三)小城市三角至五角;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四角;
(五)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重點貧困縣一角五分至三角五分。
第九條 除《條例》規定免稅的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免征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和其他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全額或差額預算管理單位的職工宿舍用地;
(二)集體和個人辦的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自用的土地;
(三)房產管理部門出租給居民的住房用地;
(四)民政部門為安置殘疾人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
(五)個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
第十條 除《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免稅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的,按國家稅收管理權限報批。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人跨地區使用土地的,分別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或半年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安徽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稅務局解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門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廢止。
198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