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稅務廳對個體工商業戶建立資金賬征收印花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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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
文 號:瓊財稅[1989]征字第74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海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個體工商業戶和私營企業應建立資金賬,按所記載的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貼花,如沒有建立資金賬的個體工商業戶,應要求一律建立資金賬按規定進行貼花,不能按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所注明的固定資金與流動資金。在營業執照上貼花(因營業執照按規定也要進行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