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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市稅三字[1989]116號
頒發日期:1996-06-16
地   區:北京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07號《關于對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若干規定》轉發給你們,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聯系。

    1989年2月15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征免土地

使用稅問題的若干規定》

(89)國稅地字第0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對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生產核系列產品的廠礦,為照顧其特殊情況,除生活區、辦公區用地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外,其他用地暫予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除生產核系列產品廠礦以外的其他企業,如儀表企業、機械修造企業、建筑安裝企業等,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上述企業納稅確有困難要求照顧的,可根據《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由企業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我局核批。

    四、核工業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對核工業企業土地使用稅的征管工作。有關企業的納稅資料應嚴格保密,妥善予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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