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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切實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國發[1989]15號
頒發日期:1996-06-12
地   區:全國
行   業:房地產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稅的征收工作,保護耕地資源,增加農業投入,支援農業的綜合開發,特作如下通知:

    一、國家征收耕地占用稅是從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出發,應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政府務必高度重視,認真教育用地單位和廣大農民要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資源,同時對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納稅。各地對占用耕地的審批必須從嚴掌握,國家計委和國家土地管理局下達的1989年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計劃不得隨意突破,財政部門按核準的耕地占用畝數依照有關規定征稅。

    二、從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稅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來的對半分成調整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中央這次讓出的二十個百分點是給縣的,目的是調動他們的征收積極性。因此,省、地兩級都不得截留,調整分成比例以后,各地必須保證完成中央收入任務,凡實際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務的,要用地方財政補足。對于1988年應收未收的稅款要繼續組織征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央、地方對半分成執行。

    三、各地必須從嚴控制減免范圍。在《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減免范圍之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擅自規定減稅、免稅。各地對以前自行規定的征收管理實施細則要逐項清理審查,凡違反《暫行條例》規定的計稅標準、擴大減免稅范圍,都要立即糾正;凡超越管理權限下達的減免稅規定一律無效,征收機關應拒絕執行。

    四、各有關部門要協同配合,各盡職責,做好耕地占用稅的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門要及時提供占地資料,并憑財政部門開具的完稅證明辦理批準占地手續;財政部門要憑土地管理部門的占地批件依法征稅,并及時、足額組織征收入庫;銀行要及時劃轉、上解已經入庫的稅款,不得拖延;各主管部門要做好所屬單位中占用耕地大戶的納稅工作。

    五、各地要盡快建立健全征收管理機構,充實和加強征收力量,強化征管手段,確保應征耕地占用稅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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