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稅字[1989]第114號頒發日期:1996-05-2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地征收入庫,根據國務院國發[1989]15號文件精神,決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凡有條件的地方對耕地占用稅實行預征辦法,現將有關事宜函告如下:
各級財政部門在堅持主征的前提下,實行預收稅款的辦法,堅持先繳稅后用地的原則。占地單位或個人在申報用地時,要先向財政部門預交稅款,并持財政部門開具的預交稅款憑證,到土地部門辦理批準用地手續;土地部門批準用地后,財政部門依據實際批準用地數,與納稅人結算稅款,實行多退少補。各地對預征的稅款,要嚴格管理,及時辦理結算,嚴禁挪用截留,對于已采取聯合辦公等辦法收稅,效果較好的,可繼續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