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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稅務局有關土地使用稅征免問題兩個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市稅三字[1989]144號
頒發日期:1996-05-22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13號《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和(89)國稅地字第014號《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1989年2月21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89)國稅地字第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了便于各地貫徹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現將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 二、對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

    三、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1989年2月2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89)國稅地字第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了支持水利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水利設施及共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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