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市稅三字[1989]144號頒發日期:1996-05-22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13號《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和(89)國稅地字第014號《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1989年2月21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89)國稅地字第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了便于各地貫徹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現將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 二、對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
三、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1989年2月2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89)國稅地字第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了支持水利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水利設施及共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