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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后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人核發[1989]第2號
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近一個時期,有些地區和單位詢問,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在管制、拘役、緩刑考驗期間或期滿后,他們的工作安排、工資待遇問題如何處理。經商得有關部門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如何處理的問題。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為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緩刑的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于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二、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原單位是否收回安排工作及其工資待遇如何確定的問題。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其職務自然撤銷,是否收回,由原單位根據其犯罪性質研究決定。不予收回的,辦理開除手續。收回的,安排參加勞動或臨時性工作,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臨時工資標準,發給適當報酬,管制期間悔改表現好的,期滿解除管制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三、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間能否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問題。

    《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對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其職務也自然撤銷.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內務部也在《解答》中明確規定:對被判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在緩刑期間仍然可以留在機關繼續工作,應分配適當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不定工資級別.據此,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的工作,發給臨時工資。由于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職務、身份和工資級別均未確定,加之,緩刑又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不執行刑罰的考驗期限。因此,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

    四、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期滿釋放收回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問題。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拘役期滿釋放后,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收回的,分配適當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重新確定的職務和工資等級應低于拘役前的職級和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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