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89]署稅字第239號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無效
總署《關于計劃內出口絲、綢征收出口稅實行退稅的規定》業經修訂,現印發你們,請研究執行。該規定作為內部掌握,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實施。新規定實施后,財務管理可按照(88)署稅字第1313號文附件三《關于國家計劃內出口山羊絨征收出口稅實行全額退稅海關收取關務費的財務管理辦法》辦理,并在匯款單上注明“上繳計劃內出口絲綢退稅關務費”。
附:關于計劃內出口絲、綢征收出口稅實行退稅的規定
附件:關于計劃內出口絲、綢征收出口稅實行退稅的規定
一、為了有利于絲、綢按計劃出口,維護絲綢的統一經營和外貿承包任務的落實,對計劃內出口絲、綢征收出口稅后實行退稅,特制定本規定。
二、凡屬計劃內出口的絲、綢,實行全額退稅。對于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的超計劃出口的絲、綢,也視同計劃內出口部分予以全額退稅。
三、為了減少資金的流轉,中國絲綢總公司系統的各分、支公司,應在貨物出口前到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申領計劃內出口的證明。貨物出口時,海關憑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的證明,開出稅款繳納證,并在繳納證上加蓋“計劃內出口退稅”的戳記,即可視為已征收出口關稅及予以退稅。
地方海關征稅部門應在辦理計劃內出口絲綢退稅的同時,向出口單位按稅額的百分之一點八收取海關關務費,上交海關總署。
四、對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自行生產出口的坯綢和印花綢,經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內出口部分,也可按照本規定第二、三兩項辦理。第三項規定所需收取的百分之一點八的關務費,暫免收取。
五、對于計劃外出口的絲綢按規定征收的出口關稅,與其他出口稅一并繳庫、統計。
六、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4年第29號(200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