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89)國稅流字第095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近接部分省、市和有關部門反映,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按從量定額征收以來,生產企業已具備了在油(氣)井所在地納稅的條件,因此建議調整有關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納稅地點。為了調動原油、天然氣所在地開采的積極性,適當補償開采資源后造成的一些損失。經研究決定,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納稅地點作適當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跨省開采的油(氣)田,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內的,對其生產的原油、天然氣、在油(氣)井所在地納稅。其應納的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各油(氣)井的產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匯撥。
二、對于核算單位與下屬生產單位在同一省內,但不在同一地區的,其納稅地點,由省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以上規定從1989年1月1日起執行。因納稅地點調整引起的省間收入轉移問題,經商財政部同意,按照“增加稅收的省增加收入基數,減少稅收的省減收入基數”的原則,由有關省協商收入轉移數字后,報財政部調整當年收入預算,調整財政體制包干基數或年終單獨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