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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工業周轉金借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
文      號:京財工[1989]275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北京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市財政三、四、五分局、海淀區、門頭溝、房山區財政局、縣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管好用好支持工業周轉金,更有效地支持企業生產,我們對工業周轉金借款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工業周轉金借款管理辦法

    一、借款的范圍

    1.凡實行獨立核算、能承擔經濟責任并有還款能力的本市地方國營工業企業均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借款。

    2.周轉金借款主要用于企業增加適銷對路產品增加有效供給,提高產品質量,節約原材料,擴大出口創匯等投資少見效快,經濟效益顯著的技術改造、技術開發項目及企業臨時性周轉需要。

    二、借款的條件

    1.經批準立項的企業技術改造、技術開發項目經過可行性研究批復后,由于企業自有資金暫時不足或其他暫時困難影響項目正常進行的;

    2.借款資金能保證在一年內歸還,額度一般不得超過50萬元。

    三、借款的審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申請借款時應首先填寫借款申請書一式五份(見附件一)及借款協議書一式五份(見附件二)由企業填寫后市屬企業報送主管部門審查并擔保,經有關財政分局審查簽章后報市財政局批準生效;區、縣企業借款由區、縣財政局作為借款單位直接向市局辦理借款手續,申請書及協議書存市財政局一份,作為借款依據;退有關財政分局二份,以監督還款;另二份退給企業和主管部門留存(區、縣借款一式三份)。

    四、借款的使用及還款

    1.周轉金實行有償使用。收取少量占用費,一年期借款月費率4.5‰,一年以上借款月費率5‰,費隨本清。還款來源主要用企業自有資金或借款項目新增利潤歸還。周轉性借款由企業流動資金或銷售收入歸還。

    2.借款單位應按協議規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并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歸還。如逾期未還則對逾期部分加收15‰的占用費,借款挪作他用,對挪用部分加收五倍以上罰金。加收占用費由企業的自有資金中支付。對逾期及挪用部分按規定仍不歸還者市屬企業則從總公司其他經費中扣回。區縣企業則從年終市縣財政預算內結算資金中扣回。

    3.借款單位還款時應按規定的額度進行還款。并通過“一般繳款書”的“往來款項”注明“歸還工管處周轉金借款”交還市財政局。或用“委托銀行付款憑證”交還北京市財政局,注明“歸還工管處周轉金借款”。開戶行:人民銀行北京分行。帳號:0205--1.借款項目完工后,企業應填制“借款項目竣工結算報告表”(附件三)一式三份,分別報送主管部門、財政分局(或區縣財政局)和市財政局工管處。

    4.市財政局對借款到期的項目按規定時間發放“周轉金借款項目催還通知書”對逾期未還及挪用的項目加發“加收占用費或罰金通知書”。財政分局、區縣財政局應對借款單位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按規定時間督促還款。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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