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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
頒發日期:1996-06-09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縣城,建制鎮,金山衛石化地區和高橋、安亭、桃浦工業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

    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按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仍按《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按劃分的地段等級確定稅額。根據地理環境條件,本市城鎮土地分為九級。各地

    段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地段 適用稅額
市區特級 7.5
市區一級 6.5
市區二級 5.5
市區三級 4.5
市區四級 3.5
市區五級 2.5
市區六級 2
從1984年以后從郊區劃入市區的(金山衛石化地區,高橋、安亭、桃浦工業區,縣城,建制鎮(不包括崇明縣)) 1
崇明縣城、堡鎮 0.5

    以上地段等級的劃分范圍,由各區、縣稅務機關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的《關于加強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見》(滬府發[1986]36號)中有關規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該道路的地段等級計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門牌所屬路名的地段等級降低一級計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門牌無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級降低一級計征;十字路口或沿幾條道路的土地按所處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級計征。

    土地等級的變動,由市稅務局會同市土地局等部門確定。

    第四條 本市納稅人應納土地使用稅的土地,按《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上海市土地臨時使用證》所核定的戶名、面積計算。

    尚未取得《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上海市土地臨時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納土地使用稅的土地,先按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征用或劃撥土地的面積或自行申報的土地面積計算。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區、縣稅務機關征收;金山衛石化地區由市稅務局第四分局征收。

    第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的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納稅人,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和平面圖。

    第七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用地;

    (二)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三)福利企業用地;

    (四)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的用地;

    (五)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市稅務局審批。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為:

    (一)企業、事業、機關、軍隊等納稅人每半年繳納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繳納,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繳納。

    (二)個人每半年繳納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繳納,下半年在十月份繳納。

    (三)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的納稅人,臨時使用期內的土地使用稅,應在批準用地時一次繳納入庫。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上海市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本市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稅務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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