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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轎車征收特別消費稅有關問題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國稅流字[1989]112號
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小轎車銷售管理和征收特別消費稅的決定,經財政部審查同意,并報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對小轎車征收特別消費稅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小轎車的單位和個人,為特別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必須依照本規定繳納特別消費稅。

    二、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稅目和稅額:

    (一)小轎車

    1.進口整車,其中:蘇聯、東歐地區進口的伏爾加每輛15000元,拉達每輛10000元,菲亞特126P每輛5000元,其他車每輛7000元;蘇聯、東歐以外地區進口車每輛40000元;

    2.進口散件組裝車,其中:天津夏利每輛10000元;其他車每輛20000元。

    3.國產車每輛10000元。

    (二)吉普車(包括變型車)

    1.進口整車,其中:蘇聯、東歐地區進口的拉達2121、阿羅244每輛5000元;其他進口車每輛35000元。

    2.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15000元。

    3.國產車每輛5000元。

    (三)面包車(包括工具車)

    1.進口整車每輛30000元。

    2.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10000元。

    3.國產車每輛5000元(今年暫緩征收)。

    稅目和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確定。

    三、特別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單位稅額×應稅產品數量

    四、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境內生產的應稅小轎車,由生產者于銷售時納稅;生產企業受托加工的,由受托者于交付貨物時納稅;生產企業自產自用的,由生產者于交付使用時納稅。

    進口的應稅小轎車,由進口報關者于進口報關時納稅。

    五、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由納稅人在銷售價格之外向購貨方收取,納稅人受托加工的小轎車的待別消費稅,由納稅人加工費之外向委托方收取。納稅所收取的小轎車特別消費稅應在發票上如實注明,并向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進口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由納稅人向代征機關繳納。繳納的特別消費稅應在銷售進口小轎車的價格之外向購貨方收取,并在發票上如實注明。

    六、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的減免

    (一)出口的應稅小轎車免征特別消費稅。免稅實行“先征后退”的原則,由出口者在報關出口后,退還已征的稅款。有關退稅手續,比照出口產品退產品稅(增值稅)的規定辦理。

    (二)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機構和外交人員,免征小轎車特別消費稅。

    (三)國家稅務局確定的其他免稅。

    除上全規定者外,小轎車特別消費稅一律不得減稅、免稅。

    七、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有關征收管理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進口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八、征收的小轎車特別消費稅上交中央財政。

    九、本規定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與此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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