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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調整耕地占用稅分成比例后的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89]財預15號
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1989年2月21日國務院發出的《關于切實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的通知》規定,從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稅收入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由原來的對半分成調整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F將有關預算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預算繳款辦法,仍按1987年4月29日財政部發布的《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中“關于預算繳款”的規定執行。

    二、相應修改有關預算科目的說明。即:將財政部《1989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第48款“耕地占用稅(中央)”科目說明“……劃歸中央預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本科目”和第49款“耕地占用稅(地方)”科目說明“……劃歸地方預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列入本科目”分別改為“……劃歸中央預算收入的30%部分,列入本科目?!焙汀啊瓌潥w地方預算固定收入的70%部分,列入本科目?!?/p>

    三、凡今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稅稅款已按原分成比例收繳入庫的,請按調整后的分成比例及時辦理調庫手續。對1988年應收未收的稅款要繼續組織征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央地方對半分成執行。

    四、調整分成比例以后,各地必須保證完成中央收入任務,凡實際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務的,要用地方財力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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