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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湘政發[1989]12號
頒發日期:1996-07-07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征收。征收的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劃定。

    在土地使用范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均應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其土地由他人代管或實際使用的,土地使用稅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按比例繳納。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地籍測繪資料為依據;尚未組織測量的,以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或國土部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屬資料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依據;尚未組織測量又無土地使用證書或土地權屬資料的,暫以納稅人據實申報并經稅務機關核實的土地面積為依據。

    第五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如下:

    (一)大城市土地劃分為9級,最高一級不超過6元,最低一級不低于0.5元;

    (二)中等城市土地劃分為8級,最高一級不超過5元,最低一級不低于0.4元;

    (三)小城市土地劃分為7級,最高一級不超過4元,最低一級不低于0.3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土地劃分為6級,最高一級不超過3元,最低一級不低于0.2元。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條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當地市政建設和經濟狀況,確定所轄征收地區不同地段不同等級的適用稅額(分級稅額的最高等級不能少于本實施辦法第五條所列最高等級稅額的70%),報省稅務局審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經濟落后地區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最低等級稅額的30%,經省稅務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免稅項目由納稅人向當地縣、市稅務機關申報審批。

    第八條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項目外,其他特殊用地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由稅務機關按土地使用稅稅收管理權限決定減征或免征。

    第九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納稅人應依照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據實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新征用土地、住址變更、土地增減,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在批準征用變更、增減、轉移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

    第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稅自1989年1月1日起計征,各地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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