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稅地字[1989]32號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1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對民航機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機場道路,區分為場內、場外道路。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須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