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國債字[1989]第2號頒發日期:1996-07-01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銀行各管轄分行及重慶、沈陽、珠江(廣州)分行,總后勤部:
1989年國庫券發行工作即將開始,為了便于各地做好發行的準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1989年國庫券條例》規定,1989年國庫券只向個人發行,不向單位發行,因此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對代收的1989年國庫券款,只設“代收個人購買國庫券款項”。但為便于以前年度單位購買國庫券款項的劃撥,仍需設“代收單位購買國庫券款項”科目。
二、個人購買國庫券不論金額大小,一律發給等值面額的國庫券。
三、1989年國庫券計息日仍從購買當年7月1日起計息,國庫券票面背書計息日標志無效。
四、在國庫券發行工作中,國庫券的數量、券別需要增撥或調整的,各地人民銀行可直接向同級國庫券推銷辦公室反映,由推銷辦逐級上報中央國庫券推銷委員會統一調配。
五、為了便于及時調度資金,各級財政、銀行應密切配合,積極組織債券款項入庫。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積壓挪用。各級國庫券辦公室每月上報數字,必須與同級國庫核對一致,并加蓋其印章。
六、其他有關事項仍參照《1987年國庫券工作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執行。
有關國庫券發行、兌付的費用標準、分配比例、支付渠道等,由財政部同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