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關于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終止的若干事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財會協[1989]23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現就會計師(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終止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事務所終止,是指:

    1.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被依法撤銷;

    2.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被注銷原批準。

    3.事務所合并或者體制改革,事務所申請撤銷。

    事務所的撤銷或者注銷原批準,由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辦理,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

    二、事務所終止,應在全國性報刊上發布公告,并成立包括出資人、該所部分注冊會計師以及有關利益方在內的清算組,依照有關法規,在3個月之內對其債權債務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停止業務活動。

    三、凈收益(凈損失)歸出資人,原事務所的法律責任由出資人承擔,屬于個人的責任由有關當事人承擔。

    四、有掛靠單位的事務所原有檔案,由掛靠單位負責保存。

    由注冊會計師發起設立的事務所原有檔案,由發起人負責保存。

    五、事務所終止后,該所注冊會計師交回注冊會計師證書,待清算工作結束后,可辦理相關手續,加入其它事務所或轉為非執業會員。

    六、因合并被終止的事務所,合并后的事務所承擔原事務所一切債務、風險并保存檔案等。

    七、事務所終止后應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八、因改制發生變更的事務所,參照上述規定,在改制方案或有關協議中予以明確。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