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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民航機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市稅三字[1989]341號
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北京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朝陽區分局(區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32號《關于對民航機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反映給市局。

    1989年4月20日

關于對民航機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89]國稅地字第0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1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對民航機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機場道路,區分為場內、場外道路。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須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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