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豫稅地[1989]24號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稅務局:
近據三門峽市、南陽地區稅務局反映,目前政府有關部門對農戶占用的宅基地和房屋正在辦理發放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詢問是否繳納印花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政府部門發放給農戶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是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應按照規定貼花。為照顧個別實際困難,對發放給農村五保戶、孤寡老人及民政部門救濟的特困戶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可由市、地稅務局掌握給予免征印花稅照顧。
二、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稅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廣易于流失。不失時機地委托有關部門在發放證照時代售印花,監督納稅人貼花是控管這部分稅源的有效辦法。各地要加強與土地管理、城建和房管部門的聯系,取得他們的支持配合,抓緊建立監督納稅、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