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營業稅,房產稅,印花稅文 號:瓊財稅[1989]外字第11號頒發日期:1996-07-05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國發(88)第26號《關于鼓勵投資開發建設海南島的規定》和國發[1988]第24號紀要“在海南的國內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一樣的稅收制度,平等競爭”的精神,現就我省外商投資企業同國內企業稅收政策執行不盡一致的地方,明確通知如下:
一、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流轉額征稅,一律執行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不再執行工商統一稅,也不再執行保持工商統一稅稅負的規定。
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的商品(包括進口商品)調撥、批發業務,應同國內其他企業一樣,照章 征收批發營業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應同國內工業企業一樣,執行先征稅后退稅的規定。
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工業品出口,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其余產品同國內企業一樣,執行退稅政策。
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購的應稅農、林、牧、水產品出口,執行“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規定。
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的退稅手續,同國內企業一樣辦理。暫由各市縣稅務機關辦理。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時,應按國內現行規定地域分別按上述三種稅稅額附征7%、5%、1%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教育費附加對外商投資企業,原規定不附征“教育費附加”,現改為同國內企業一樣附征“教育費附加”。
四、車船使用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停止執行“車船使用牌照稅”,改為執行國內“車船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稅額由各市縣稅務局比照國內企業的稅負確定。
五、屠宰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的屠宰稅,執行同國內企業一樣的稅收政策,保持同等稅負。
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停止執行“城市房地產稅”改為執行國內“房產稅”,房產稅的計稅方法按各市縣對國內企業的規定執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不征收,繼續由有關部門收取土地使用費。
七、印花稅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再區分新老企業,一律照章 征收印花稅,也不再執行抵減流轉稅的規定。
以上通知,從文到之日起執行,過去的文件規定同本文有抵觸的,以本文為準。